1、再请教一个问题,如果AB股东按实收资本转让公司股权,但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AB需交个人所得税吗?
除非是显然价格不对,否则这样的情况下不交
2、公司净资产大于股东投资额,自然人股东可以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按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认可平价转让股权。
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每股净资产怎么计算,是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吗
是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除以实收资本
4、急急急,急求法律专家、会计专家!!!!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净资产
不会的,工商没有强制权。
5、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对B而言,当然以支付金额与转出金额的差价计算个税。
A虽然缴纳了200万的个税,但其是在税局调整缴纳的,所以不在B转让时认可。B转让时仍按实际支付的1500元做为获取该股权的成本。
可以这样理解吧,虽然从数字上看有重复征税,但是A缴纳税款是在税务介入后做的调整,理解成一种处罚。
6、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之前的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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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之前的股权转让问题周佳栋律师
2017-02-16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修订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只登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由此会产生一个实务问题,即股东在未足额实缴认缴出资额之前是否可以转让股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股东均可自由转让股权,并不受限于其是否已实缴了相应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之后,会产生第二个实务问题,即未足额缴付的注册资本是由原股东承担还是由新股东承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