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2、价格调节基金该谁买单?
营业商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哪年停征的
您好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今年刚刚停征
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机构请于3月15日前按规定申报2016年1月份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
3、从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4、3月份计提的价调基金,4月份缴纳时突然国家取消了,该如何处理?可以分配到4月计提其他的税金里么?比
这个是不可以的,三月份计提的价调基金是三月份的,不能混淆。
5、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问题!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年收入1000万元以下) 千分之一点五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千分之一
国有、集体、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 营业收入总额 千分之五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及各式桑拿浴室 收入总额 百分之五
门店租赁 每平方米每月 一元 由出租方承担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和装修业、建筑业及外地到中心城区承揽维修、装饰工程 工程造价或维修费用总额 千分之二 由承建方负担
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自用住宅、办公用房 工程造价总额 千分之一 由承建方负担
风景旅游景点 票价收入总额 百分之一
电子游戏 每台每月 三十元
说明:1、市政府乐府发(1995)55号文件规定,从95年6月1日起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在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申报缴纳,即每月10日前。
6、副调基金的会计分录
副调基金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区分商业与工业,工业是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
会计分录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交款(老准则)或其他应付款或应交税费(新准则)-价调基金
1、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副调基金
2、借:应交税费-副调基金
贷:银行存款
7、价格调节基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发改价格[2005]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价格调节基金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工作,现就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提高对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的认识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价格改革之初,国家首先放开了副食品价格,为平抑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规定:“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3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米袋子”、“菜篮子”和“火炉子”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在总结价格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因此,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不断增加,各地要提高对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认识。在全球变暖、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况下,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我国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外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如美国的自然灾害造成大豆减产、伊拉克战争导致油价上涨,都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市场供求和人们的消费心理;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完善的过程中,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还比较脆弱。因此,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潜在因素还比较多。近年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频繁发生,在“非典”、禽流感和局部性水灾、风灾、地震及节假日集中消费等情况下,各地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为稳定药品、消毒用品、肉蛋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价格调节基金仍然是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有效经济手段。当前,我国及世界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尤其是国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仍未完全消失,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物价上涨的压力仍然较大。为做好新时期价格调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提高基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各地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为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议使用方向如下: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继续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把握好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市场价格形势的变化,围绕价格调控这个中心任务进行。各地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要找准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选择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或者消费环节进行适时调控。当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时,价格调节基金可通过对流通主渠道一些单位进行价格补贴,要求被补贴单位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引导市场价格回落。当价格上涨还在大多数消费者承受范围内,但却严重影响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时,要区分消费者不同情况,适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直接价格补贴。当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通过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供给,促进供求平衡。当某些商品市场出现供过于求全行业低于成本销售,影响整个行业持续发展的情况时,可通过支持重点企业的方式,稳定生产,防止全行业生产大起大落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当出现结构性供求不平衡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引导生产结构调整。总之,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的特点,灵活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以达到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目的。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量非常有限,在调控商品的范围、使用环节上都要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发挥“四两拔千斤”的导向作用。调控重点应侧重于个别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及局部地区的价格异常波动。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品种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严重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要注意增加资金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首要任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时应优先考虑;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要优先于对流通领域的补贴,对流通领域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企业生产项目的补贴;对符合使用标准的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个别人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
四、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认真分析价格形势,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建议。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前,要拿出周密的使用方案,并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上报当地政府;对政府批准执行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调控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要将价格调控措施执行效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切实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各地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和程序的相关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